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保证其小程序或委托第三方在设计、开发、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安全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储存安全,规避信息泄露、数据被窃取、滥用、丢失等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门店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培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将不定期对餐饮行业网络点餐服务合规情况开展暗访抽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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